(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思想,有良好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
(二)有志于社会治安工作,有良好的纪律性,能够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有关纪律、条令的约束。
(三)身体健康,无纹身,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18周岁至30周岁。
(五)退伍军人具有高中学历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大专学历以上。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在公安分局正常辞职未满一年或于近一年内的岗前培训期间无故辞职的。
12.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